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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

金宝搏官方网站 关于使用明火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10


为防止用火不慎引起火灾,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特制定本院使用明火的管理规定。

一、凡在下列区域内使用明火者,须报保卫部批准。

(一)凡在楼内、各类仓库、配电室、集体宿舍、图书馆、电话总机室、食堂内进行电、气焊者。

(二)凡在距各类建筑物、易燃、可燃料车间、室外电线25米内熬沥清者。

(三)凡在院内建临时锅炉、取暖火炉者。

二、报批办法及注意事项。

(一)动火部门必须在动火前,向保卫部提出动火报告书,讲明动火理由、起止时间、作业范围、施工方法、防火措施、动火负责人等情况,并填写《用火审批表》,经批准领取院内动火证后才能动火。

(二)动火前,施工人员必须做好动火部位周围环境易燃、可燃物品的清理,排除不安全因素。

(三)配备灭火器材,做好灭火准备。

(四)进行电焊、气焊时,必须明确操作者和专人看护者,遇有四级以上风,严禁室外用火。工作完毕时,要反复检查现场及周围有无遗留火种,确保安全后,才能离开。

(五)在施工动火中,一旦发生事故,要奋力就地扑救,并及时报保卫部。

(六)院内严禁焚烧废弃物、垃圾和树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一切动火部门,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火,要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予以处罚,造成火警、火灾后果者,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