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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

金宝搏官方网站 校园安全秩序管理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秩序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进行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三条  校园安全秩序管理坚持“谁主管(或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违反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行为的处理分为下列二种:

(一)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二)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六条  违反学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反规定人承担医疗费用或赔偿损失。

    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本人无力赔偿或负担的,由其监护人员负责赔偿或负担。

第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九条  单位或团体违反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单位或团体领导人指使的或已经知道而未予制止的,同时处罚单位领导人。

第十条  违反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纠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反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不服裁决,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公务人员的。

 

第三章  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  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和处罚规定:

(一)凡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来院,暂住期拟超过三个月,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员,须在来院后三日内到保卫部申报临时户口,办理暂住证、学院临时出入证;

(二)雇用施工队、包工队、临时工的部门,要同施工队、包工队、临时工签订安全协议书,并负责进行遵纪守法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育;

(三)施工队、包工队、短训班30人以上的要成立安全领导小组,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要确定安全负责人,对所属人员须进行审查和管理教育,防止发生内部人员违法犯罪,认真履行同雇用及使用单位、保卫部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对单位(或部门)批评教育,不办理证件,三日后门卫不允许再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对物资的安全管理和处罚规定:

(一)院系两级重点防盗部位要明确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防范措施安全可靠;

(二)重点防盗部位存在隐患的,经保卫部通知后须及时进行整改,一时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措施,并报保卫部以确保安全;

(三)存放现金、有价票证必须使用保险柜,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必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报学院领导同意,并设专人看管;

(四)在建筑工地或露天存放重要物资的,应配备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昼夜看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对责任人或单位(部门)处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价值较大数额被盗的,除需要赔偿全部损失外,并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或部门)领导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重大活动和组织外请人员及内部较大活动的管理和处罚规定:

(一)主办大型活动和外请人员来院参加较大活动的单位(或部门),须提前两天拟定出安全保卫方案,书面报告学院,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通知保卫部,以便协助管理;

(二)主办大型活动的部门,须履行学院相关规定批准后方可举办,并有安全措施,且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维护场内外秩序;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对单位领导进行批评教育,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和单位领导处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院公共安全的管理和处罚规定:

(一)不准在学院内随意张贴、刻画各类广告,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非法贩卖、购买、制造、携带、收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凶器等;

(三)禁止在公共场所起哄、造谣、制造混乱、破坏公物;

(四)禁止在学院内进行非法买卖等交易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后果较严重的,处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院内校园秩序的管理和处罚规定:

(一)遵守各项活动场所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在餐厅用餐必须排队买饭,讲究卫生,不准猜拳行令,不准酗酒闹事;

(三)教室、宿舍内播放电视、录音机等音响设备时,音量不得过大,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

(四)宿舍内严禁使用电加热设备,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照明灯具;

(五)做好消防工作,禁止在非吸烟区内吸烟,禁止在宿舍内吸烟;

(六)禁止在公共场所随意张贴、刻画、涂抹各种标志,禁止损毁和擅自挪用院内路牌、交通、防火标志,禁止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体育设施、宣传布告栏等公用设施,禁止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等;

(七)禁止一切有伤风化的不文明行为;

(八)严格禁止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宿舍、教室、办公用房等不准打麻将;

(九)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录像、光盘、书画等淫秽物品;

(十)禁止举办低级下流的舞会或舞会上有下流行为;

    (十一)禁止结伙斗殴、寻衅生事、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

违反上述(一)至(七)款规定之一的,对当事人劝阻无效的,处警告以上处分,违反上述(八)至(十一)款规定之一的,对当事人没收赌具、赌资、淫秽物品和凶器,处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经商、办班、出租场地、房屋设施、加工、修理和从事服务性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处罚规定:

(一)来院经商和从事加工、修理、服务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由院接待部门同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一起到保卫部登记备案,办理出入证件;

(二)院内各单位对外、对内合作办班、出租场地、房屋设施等必须经主管部门和院领导批准后,在保卫部登记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入教学区或生活区出入校门时,必须出示证件,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

(四)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在指定地点设摊,不准串楼,不准在学院内叫卖;

(五)要文明经商、买卖公平,不准出售腐烂变质的商品;

(六)学生不得在学院内进行以服务为目的带有经营性质的活动,特殊情况必须经学院相关部门及保卫部批准备案后在学院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

(一)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影响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侮辱、诽谤、谩骂他人的;

(三)私拆、私藏他人信件、电报、偷揭他人信件上邮票的;

有上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处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侵犯公、私财物的处罚规定:

(一)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少量财物的;

(四)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

(五)偷窃他人自行车、私拆他人自行车零部件的;

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处记过以上处分,视情节予以罚款。

第十九条  交通管理及处罚规定:

(一)行人、车辆靠右行驶,遵守院内交通标志;

(二)自行车必须在规定的存车地点停放;

(三)机动车辆在学院内行驶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出入校门时,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

(四)未经保卫部允许,外单位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学院;

(五)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区域停放;

(六)严禁机动车辆在学院内道路、操场等公共场地练车;

(七)未经学院批准,不准占用院内道路进行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等妨碍交通的活动;经批准的道路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损坏公用设施的应及时修复;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对责任人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行为的,由保卫部负责,有关单位(或部门)配合,查清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教职工由院党办、院办、人事处、保卫部负责;学生由学生处、保卫部负责,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参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外单位人员由保卫部同其所在单位联系,提供当事人违反学院规定事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罚。

对违反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人员的经济处罚,除有关部门的特殊管理规定外,由保卫部处罚。

第二十一条  被罚款人应当场交纳罚金;拒不交款者,视情节采取其它行政管理措施加重处罚。

保卫部或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处罚人开具罚款收据。罚款按财务相关规定交学院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药费的由保卫部进行调解;被调解人应当在接到调解书五日内将有关费用交保卫部代转。数额较大的,可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视情节交公安机关处罚。

第二十三条  保卫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当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