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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

各级治安责任制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10

 为加强学院内部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学院治安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靠群众,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二、学院治安管理工作,实行三级安全责任制,逐级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三、院长(法人)是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治安保卫责任,日常工作由保卫部负责。

    四、学院各系、部、处、室的行政领导为本部门安全责任人。

    五、各系、部、处、室、重要科室存放、保管、使用现金、票证、机密文件、资料、贵重物品、精密仪器要实行目标管理,必须确定目标管理责任人。做到目标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防范措施落实。

    六、院级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安全法规和有关指示,落实安全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有研究计划、有布置检查、有总结评比。

    (二)组织制定和不断完善全院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院安全大检查,责成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隐患落实解决方案和具体措施。

    (三)组织指导二级部门经常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法制和三防(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各部门对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并适时结合本院情况表扬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审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的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四)听取保卫部工作汇报,责成保卫部不定期地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对学院内发生的重大政治、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交通、技安等事故要亲自过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

    七、学院各系、部、处、室部门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院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决定和制度,落实学院的安全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搞好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审定本部门的重点防盗部位,制订安全防范措施,确定本部门重点防盗部位目标责任人,上报保卫部备案,并经常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漏洞,在采取适当措施的同时报主管院领导和保卫部。

   (三)经常对本部门教职工及学生进行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教育,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情况及时报告;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和可能因内部矛盾激化而发生问题的人员要及时研究处理,认真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及时了解群众最关心的事情,掌握、注意民情、社情,及时上报党委,发现问题及时做好工作,同时上报党委。

   (四)学生或教职工发生案情,如:学生在学院发生打架、盗窃等案件及问题,应及时赶往现场协助保卫部处理;在处理学生问题时一定要有全局观念和高度责任感,本着对学生负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不偏袒,妥善处理学生中发生的问题,防止事态扩大和造成严重后果。

   (五)对本部门的有价证券、现金、信函、贵重仪器、文件资料和各种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指定专人按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该设值班的要设值班,需防范的要安装技术防范设施。

   (六)学院内如发生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报案,并积极提供情况、线索,主动协助破案;发生各类交通、责任或技安事故,及时上报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协助工作,查明原因,对责任人及时处理。

    八、目标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执行学院和本部门制订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所负责的目标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上报并研究解决隐患,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不断采用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提出的口头或书面安全隐患通知,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加以改正。

   (三)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制度,不脱岗,不超量存放过夜现金,取送巨额现金要两人以上,用密码箱,派专车。贵重物品、票证、空白介绍信、公章、机密文件、资料和各种危险品的保管、使用、运输要手续完备,制度健全,有防范措施。

   (四)加强责任心,做到人走断电、断水、关窗、锁门,有技术防范设备的要及时设防,对技术防范设备每双周进行一次校验,按时开关设备,做好记录,认真交接班。

   (五)一旦发生案件或事故,要及时保护好现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积极提供情况、线索,协助破案,查清事故原因。

    九、对组织大型文体活动和重要会议的安全要求

   (一)凡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大型社会考试、招生咨询、招聘就业和重要会议,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和提供场地的部门提前三天到保卫部填写《举办大型活动登记表》,履行审批手续。主办部门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和灭火预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出租、出借教室、房屋、文化体育场所要有所在主管部门批准,报保卫部备案,并负责采取有效应变措施,如发现问题主动参加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