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提出幼儿园应开展反家暴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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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教育部正式公布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与1996年下发的旧规程相比,新规程增加了对于幼儿园安全的规定,明确提出“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民办园占比超2/3亟须加强管理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已从过去单一的以公办为主转为多元化办园的格局,民办幼儿园数量激增,占比已超过幼儿园总数的2/3。”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负责人表示,修订《规程》是新形势下加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的需要。由于长期资源不足,目前一些幼儿园在办园条件、安全卫生、教育教学、教职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亟待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引导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接送

  新修订的《规程》中,强化了幼儿园安全管理。专设“幼儿园的安全”一章,明确要求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设备设施、食品药品以及与幼儿活动相关的各项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具体而言,《规程》规定,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规程》还要求,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结合幼儿特点开展反家暴教育

  新《规程》根据新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增加了幼儿园应当进行反家庭暴力教育和发现家暴情况及时报案的规定,提出“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幼儿园的教育方面,新《规程》要求,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此外,《规程》还强化了家长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家长委员会应参与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事项的管理。(记者张晓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