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系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06
金融系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
为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更好发挥金融系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作用,根据《金宝搏官方网站 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修订)》(院内字【2008】22号)规定,结合金融系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学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实现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民主、高效决策和管理,按学校要求设立金融系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金融系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关于金融系本科教育、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咨询、督察和指导机构,也是教学工作的决策机构。有关金融系本科教育、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由金融系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咨询、指导、审议、建议、决定和监督。
第三条 金融系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的系主任(或副主任)、系负责人和教研室主任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主管教学系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委员会主任。
第四条 金融系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金融系的教育教学整体规划,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2 .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建设规划及重大教学改革的措施,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金融系实验教学队伍的建设规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审定新增专业的设置;
5.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6.审定教学名师、优秀教学团队等教学工作相关评选;
7.审定精品课程、双语课程、教材建设、专业教学实验室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等项目;
8.审议其他与本科教学相关的工作方案。
第五条 金融系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金融系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根据学校及金融系教学改革与建设的需要召开会议。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应不低于委员人数的2/3。会议所决定的事宜应获得到会的1/2以上委员通过。教学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20日由金融系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起实施。
    第七条 本条例由金融系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金融系
                     2016.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