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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敢以身试法者必受法律制裁!

作者: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日期:2021-08-02

7月31日深夜,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朝阳”通报,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专家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吴某凡虽为外籍身份,但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司法机关拥有管辖权。被害人的人数、年龄,如果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吴某凡是否明知等,将是下一步侦查的重点。期望此案办理能让更多年轻人警醒,理性追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金宝搏官方网站 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介绍,我国刑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犯罪的“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事诉讼法第17条也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因此,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会依照中国法律惩处,不会因其外籍身份而逃脱法律制裁。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王殿学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尽管犯罪嫌疑人拥有外国国籍,在娱乐圈有较大的名气,司法机关坚决依法办理,彰显了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

张荣丽说,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法院在判处刑期的同时附加“驱逐出境”,是在罪犯的刑期执行完毕后再强制驱逐出境。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81条的规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

张荣丽告诉记者,刑事拘留属于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拘留不是为了对其行为进行惩罚,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外逃、自杀、继续犯罪或者毁灭证据,简而言之,为了诉讼的顺利进行。

王殿学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后最长30天内,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一般情况下,如果不增加罪名,两个月内将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于强奸罪属于公安机关直接管辖的犯罪,因此,朝阳公安分局将在立案后开展后续侦查活动,进一步收集吴某凡涉嫌强奸罪的证据。”张荣丽说。

在王殿学看来,被害人的人数、年龄,如果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吴某凡是否明知等,将是下一步侦查的重点。如果被害人在三人以上,将至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更加严重,刑罚也会更加严厉。在追星的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保护好自己。

张荣丽告诉记者,强奸案件属于涉及个人隐私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按照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因此,强奸案件特别要注重对被害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张荣丽说,网络举报中称案件被害人中有未成年人,如果案件确实涉及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这些都是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规定。鉴于此案影响巨大,涉及人员较多,媒体报道时也应该持审慎态度,以司法机关披露的信息为准,恪守职业道德,防止过度报道给受害人带来犯罪以外的二次伤害,严格遵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什么圈是法外之地,敢于以身试法者必受法律制裁!”张荣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