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学校主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公开目录» 财务工作

金宝搏官方网站 发票与收据管理办法

作者: 阅读次数: 来源:
   
金宝搏官方网站 发票与收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发票与收据管理,保障学校各项收入,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和收费行为,强化财务监督,使发票与收据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关于行政事业性发票与收据管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与收据”是指学校统一向财政、税务等部门领购的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和校内收据。(以下简称“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的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统一负责学校票据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可以举报。学校各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章票据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购领回票据后,必须由票据管理员拆包清点,认真核对,按票据种类分别建立登记簿。票据管理员还需对票据的购入、领用、收缴、核销、留存情况做详细记录。
    第七条 购入票据要根据票据序号按顺序堆放,使用时按顺序领发。至年终未使用的当年所购票据,下年度按顺序继续使用。
第八条 发出票据时,要根据领用部门的用途正确发放票据,并说明该票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检查发出的票据有无缺联、缺号或印刷不清等,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即办理退还手续。
第九条 收回票据时,要认真查验票据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是否合乎规定,是否已将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有无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三章票据的领用
第十条  根据我校收费范围和业务性质,学校所需的发票与收据一律由财务处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领购、发出、收缴制度。
    第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并将名单报学校财务处备案)负责本部门各类票据的领用、保管工作。加强票据领、用、存、销各环节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领用票据时,首先填写《领用票据申请表》,注明需领用票据的种类、数量、用途(或收费项目)、使用时间及票据保管人,领用票据的收费项目须提交批准文件报财务处备案(校内收费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提交会议议题批复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处长审查批准后,财务处票管员发放票据,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收款时必须按照《领用收据申请表》批准的用途(或项目)开具票据,并执行收费人与开票人职责分离规定。填写票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次一次性套联复写,大小写一致,部门经办人签字在收款人处签字,收据联须印盖学校财务专用章,不得用行政章收款。不得拆本、跳页,不得涂改、撕毁。如有填开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整份保存,套联注明作废字样。
第十四条 退还多收、错收款项时,应按多收、错收金额开具红字票据,并由交款人签字;或收回原开票据,按作废票据处理,重新开具收款票据。
第十五条 各部门领用的收款票据,应有专人保管。保管人变更,应到财务处办理票据变更缴销手续。
第十六条 各收款部门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票据金额总数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不得坐支。财务处出纳人员收到款项后,在票据存根联签章,作为款项已上交财务处的凭据。
第十七条 每本票据使用完或某项收款任务完成、款项交财务处后,票据领用人应在票据封面填写已使用票据起止时间、起止号码、作废号码、收款金额及未用号码。经财务处出纳人员确认款项已交财务处,并且在存根上加盖名章,然后存根交财务处票管员,财务处票管员逐号审核无误后,予以核销。
第四章票据的监督与罚则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建立票据稽查制度,对校内各用票部门的票据使用、保管、缴销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被查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隐瞒或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包括:
()用票部门私自印制票据;向财务处以外的部门和个人领购票据;私售、倒买、倒卖、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票据。
()收费项目应开具而未开具票据;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票据;转借、转让、代开票据;开具作废票据,虚开票据;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票据开具;未按规定用途开具票据,未按规定全额上交收费收入,未按规定报告票据使用情况,未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簿等。
()丢失票据,损()毁票据,丢失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以及票据登记薄,未按规定缴销票据,未按规定建立票据保管制度等。
()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刁难、阻挠计划财务处进行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接受有关票据问题的询问等。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财务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学校规定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