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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的暂行规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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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外教)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聘用效益,保证外专、外教更好地为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聘请外专、外教是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不断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办学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

第三条 聘请外专、外教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择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效果的原则。我校教师可以承担并能取得同样效果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专、外教担任。使用自治区教育厅或学校经费聘请的外专、外教,必须全部用于计划内招收学生的教学工作或本校师资的培养和科研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聘期在一个学期以上(包括一个学期)的外专和外教。

第二章 聘请条件

第五条 被聘请者必须有相近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聘请为外国专家者,应具有3年以上的教学或科研经历。

第六条 被聘请者须对华友好,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与规定;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七条 每年15日前拟聘请外专、外教的单位须填写聘请计划报批表(附件一),送交外事办公室。

第八条 外事办公室将各单位的报批表报学校审批。批复于每年1月中旬下达。

第九条 聘用单位根据批复的聘请计划,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自行与外专、外教联系,明确来校的工作内容、责任和时间,并以书面形式报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选好拟聘人员后,由聘用单位与外事办公室共同组织对候选人进行面试(或网络、电话测试)。

第十一条 人选确定后,聘用单位将《聘请外专外教申报表》(附件二)及有关书面材料(一式五份)在外专、外教到任前三个月送交外事办公室。书面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中外文)、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前任工作单位推荐信(如在国内任教,应提供《外国文教专家推荐信》[附件三])、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 外事办公室对上述材料审查无误后报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待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转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寄送拟聘人员,以便对方签证入境。

第十三条 外专、外教应在每学期开学前7-10天内到校,聘用单位须在外专、外教抵达前15日书面通知外事办公室,以便迎接,安排住宿。如未经外事办公室同意,提前10天以上到达的,因外教宿舍无法入住而产生的费用自理;虽经外事办公室同意而未告知外专、外教抵达日期的,自外专、外教抵达日起15天内的住宿由聘用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外专、外教开始工作前,由外事办公室代表学校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并签订工作合同。该项工作一般安排在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

第四章  教学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根据合同安排外专、外教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并严格按合同对其进行管理。使用自治区教育厅或学校经费聘请的外专、外教,每人每周至少承担计划内全日制学生12—16节课的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我校聘请的外专、外教原则上不得为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工作,聘用单位也不得随意利用他们开设计划外课程。如确有必要,校内开展的额外的教学工作须征得外专、外教本人及外事办公室的同意并支付外教本人合理报酬,且每周课时不宜超过4节。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审定外专、外教讲学计划和教材,包括用于参考的文字资料、影视资料及其他资料。凡使用外国原版教材的,应对其思想政治内容进行严格审定的教材。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和教师(可含外教)听外专、外教的课。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报外事办公室备案。原则上要求试用期内两次,试用期满后每学期不少于两次。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通过试用期或续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外专、外教教学事故的认定由各聘用单位参照金宝搏官方网站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方面的有关文件进行。外专、外教如出现教学事故,由各聘用单位将材料报外事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出现教学事故三次以上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外专、外教原则上无特殊理由,不允许请假或调课。因特殊理由需要请假或调课的,必须获得聘用单位或教务处的批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批准后,报外事办公室备案。外教请病假、事假必须及时找人代课或补课。

第二十一条 各聘用单位应配备一位政治水平高、业务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专、外教的合作教师,在其任教班级中委派一名政治素质高的学生作为联络员,协助其开展教学。以上人员的名单应随聘请申报表同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应把外专、外教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范围,鼓励本单位人员与外专、外教发展平等互助的友好合作关系,关心外专、外教的工作与生活。要主动向外专、外教介绍我国国情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使他们了解中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三条 外专、外教在我校任教期间,不得从事与我校教师身份不符的政治、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和科技秘密、生物资源等方面的社会调查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聘用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外事办公室。

第五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计划内聘请的外专、外教所享受的生活服务和福利待遇由合同及附件明确规定,由外事办公室按合同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计划外聘请的外专、外教可申请租用学校外专、外教住房,由外事办公室视房源情况报学校审批。外专、外教的工资、房租及其它开支费用原则上由聘用单位或外专、外教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外事办公室负责办理外专、外教在我校任教所需的健康证、专家证及工作许可,并协助他们办理在校期间的因私出入境手续。外事办公室还根据合同提供其他服务。

第二十七条 外专、外教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接受采访、讲学、开展咨询服务等,应事先征得外事办公室同意。聘用单位如获悉此类信息应向外事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八条 外专、外教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1.国际国内旅费:聘期为一学年的,我校负担往返国际国内旅费(经济舱);聘期在一学期或一学期以上但不足一学年的,学校负担单程国际旅费(经济舱);不足一学期的,费用自理。原则上要求外专、外教从最近口岸出入境。

2.工资:外专、外教的工资按其任职资格、教学经历、教学要求及专业不同有所浮动,其具体工资数额由外事办公室协同财务处审定。除根据协议交流的教师和国外友好团体的志愿者之外,外专、外教的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热门专业外专、外教的工资标准,由学校参考国家标准制定。

工资计算和发放规定:

1)工资自教学工作开始之日起计算,教学工作结束之日停止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记发。

2)每月月初发放当月工资,事假、旷课按日扣除工资。外专、外教出勤情况由用人单位每月末向外事办公室报告。

3)聘任期内遇公共假期及学校寒暑假工资根据合同规定执行。

3.计划内外专、外教在聘用期内,由学校提供住房及家具设备一套,包括空调、彩电、电冰箱、电话机、卧具及常规日用家具。聘用期满十五天后,除批准继续留住的以外,不再提供住宿。

4.学校为计划内聘请的外专、外教提供抵达、离任时的用车服务,支付因公通讯、因公交通的费用。外专、外教抵达及离任原则上由所在用人单位派人接送。

5.外专、外教在受聘期间享受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和我校假期的休假,可享受一个重要宗教节的假日两天;受聘方要求过其本国国庆节,应允许休假一天。外专、外教的此类休假与教学安排冲突的,聘用单位应与其商量,妥善安排好教学工作。外专、外教任何时候离开本市,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报告外事办公室,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

6.外专、外教请病假,应出示医生证明。病假在3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若病假在30天以上,或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教学的,应作自然解除合同处理。聘用单位应及时安排好代课并向外事办公室汇报,以便办理有关手续。

7.外专、外教请事假须经聘用单位及外事办公室同意。在合同期(一学期或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外专、外教事假结束后,应及时补课。

8.按照国家外专局统一规定,学校负责为签订长期(一学期以上)工作合同、符合投保要求的外专、外教购买保险。外专、外教看病和住院费用根据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上级部门安排,派到我校的志愿者教师享受第二十八条第345678款所提供的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