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学校主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公开目录» 学生管理

金宝搏官方网站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 阅读次数: 来源: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名额每年由中央主管部门下达。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公益服务、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0%。
第六条 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
2.班级评议;
3.院系审议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每年10月31日前,报中央主管部门。
第七条 我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凡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学年内受各种纪律处分;
2.学年内应修课程中有一门课程没有取得学分;
3.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 各院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4年1月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宝搏官方网站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