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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搏官方网站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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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高等教育改革,确保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制定了《金宝搏官方网站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院内字[2001]25号),现根据《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办法》(教财 [2007]7号)精神,特对此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二)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三)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日常管理,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五)根据院(系)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学生所在院(系)的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三)负责处理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职责是:
(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三)做好学生考勤及考核工作,协助学生工作部(处)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九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不低于20小时。
  第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校后勤部门应逐步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一条 酬金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为计酬基准,每个岗位每月的酬金为400元;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若北京市等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四)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勤工助学学生考勤表和工资表;用人单位于每月1日(节假日延顺)填报学生上个月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签字后,直接到财务处领取酬金。
第十二条 岗位审批: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岗位管理:
(一)勤工助学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上岗;
(二)用人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并指定一名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指导老师,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用工期间,学生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由用工单位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三)全校所有勤工助学岗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对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如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出现如下行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1、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一学期有2门(含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3、不履行岗位责任或不遵守劳动纪律,学期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4、生活中有铺张浪费现象。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合法资格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等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北京市等上级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五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获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勤工助学学生应以学习为主,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限于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而旷课,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与违反法律法规、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对于未经学校同意、学生自行参加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学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宣传广告品、违反校园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介绍或引领校外人员来校从事赢利性活动。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学生不得以招聘兼职人员、提供勤工助学机会为名进行非组织的职业介绍或从事其他中介活动、担任代理或中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