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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搏官方网站 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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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 1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含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
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6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 6000 元的,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专科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 1/3,3 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 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学校根据上述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15日前,毕业生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生最迟于11月15日前交材料交至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 3 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毕业生和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向我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我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对于不及时向我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 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我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我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