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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搏官方网站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作者: 阅读次数: 来源:保卫部(处)
  
院内字[2003]34
  为保证校园的安全稳定,控制各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群体事件和治安灾害的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院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三级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
(一)学院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部,负责管理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事务。
(二)以院系(部)、处为单位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本部门主要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学院各部门要明确校园综合治理负责人,在校园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工作。
(四)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学院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党委书记是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主管副院长是具体负责人,二、三级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均执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在上级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和同级党政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上级领导机关和同级党政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安、保卫部门领导、检查、监督、考核。
二、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各部门“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切实加强所属人员的思想教育和部门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保障校园的稳定和安全。
三、学院各部门、系、部、处均须依照本规定,积极参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做好本单位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同时,抓好所管辖系统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别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手段,齐抓共管。按照打击、防范、管理、建设改造的工作范围开展工作,实行校园稳定与安全的管理目标。
四、各级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要正确把握教育和防范是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核心,认真贯彻执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五、系、部、处级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小组,同时兼任防火安全、交通安全、外来人口管理、治安保卫等工作,不再另设保卫组织。
六、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将制定各单位、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的考核、验收方案(文件另发)。
七、各部门对安全保卫、治安防范、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治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起钩来,认真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在年终认真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奖惩。
八、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在一般情况下,每学期初、末召开二次会议,主要是布置任务、检查、总结本学期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
(二)检查制度。每月对所属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形式多样),在元旦、五一、国庆节、寒、暑假前、开学后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平时可临时组织专项检查。
(三)汇报制度。各系、部、处治安综合治理小组,每学期末要向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汇报工作。发生各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对本部门解决不了的治安、火灾隐患,要书面上报备案。
(四)评比制度。对于年度内对学院综合治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由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扬,并上报全国妇联、公安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九、根据逐级落实责任制原则,学院实施奖惩的范围是:
(一)系、部、处、直属科等部门。
(二)各系、部、处、直属科的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
(三)对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
(四)对造成案件和事故的责任者。
(五)科室、班组及个人一般由所在部门实施奖惩。
十、本制度自200411日起施行,由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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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