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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搏官方网站 行政监察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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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纪字[2005]1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行政监察工作,改善学院行政管理,促进学院各级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国家监察部、国家教育部有关监察工作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监察室是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行政监察工作实行监察机关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监察机关要坚持秉公执纪原则,既要惩戒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又要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监察机构、监察员
第五条  学院监察室与纪检办公室、审计室合署办公,在院纪委和院行政的领导下,主管全院行政监察工作,业务上受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
第六条  设院级兼职廉政监督员,协助监察室做好全院的监察工作。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严守秘密。
三、监察对象及管辖
第七条  学院监察室的监察对象是院属行政部门及处级部门行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一般行政工作人员违犯政纪的,一般问题由其所在处级行政部门或党组织查处。案情比较严重、需立案的,由监察室直接查处。
第九条  院监察对象以外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违犯政纪情节严重的,可由监察室查处。一般违纪由其所在处级行政部门或党组织查处。
第十条  一案涉及到两个部门以上人员的,由院监察室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监察室可直接办理。
四、监察部门的职权
第十二条  学院监察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制定学院政纪、勤政廉政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检查学院行政部门和部门行政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命令以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和支持其依法行使职权。
3.受理对学校行政部门和部门行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调查处理学校行政部门和部门行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5.受理行政部门和部门行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不服从行政处分的申诉和其他按规定应由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6.起草有关监察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等文字材料,组织有关会议、活动等。
7.完成上级组织及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拥有四项基本职权:
1.检查权。指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决议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力。
2.调查权。指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监察对象违犯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的调查核实的权力。
3.建议权。指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或者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提出处理问题及改进工作的建议的权力。
4.决定权。指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一定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做出处理决定的权力。
第十四条  监察室在行使检查权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要求被监察部门或有关人员做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或说明。
3.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监察室在行使调查权时,除第十四条列出的三种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暂予扣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责令涉嫌部门和涉嫌人员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3.责令有违犯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4.建议主管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
第十六条  监察室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1.不执行、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的。
2.发布的决定、命令、指示不适当应予纠正或撤销的。
3.明显不适当的任免、录取、录用、奖惩决定。
4.给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5.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监察建议由监察室提出,经纪委书记审核,根据管理权限,报请院党委会或者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七条  监察室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可以做出监察决定:
1.违犯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执行处分时,需要按下列规定办理:
1)处级行政干部违犯政纪,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室会同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经纪委书记审核,报请院党委会批准,由组织部办理。
2)一般行政工作人员和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干部违犯政纪,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室会同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经纪委书记审核,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由人事处办理。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取得非法收入或不当收入的,应由监察室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3.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以及控告、检举重大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应予奖励。
以上所列情况,监察室既可做出监察决定,也可作为监察建议提出。
第十八条  监察室做出的决定,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提出的监察建议要以书面形式送交被监察部门或人员,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五、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应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设举报箱。
第二十条  监察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学院行政部门的有关会议,参加学院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室在查处违纪案件时,有关单位的行政领导应给与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室应协助有关部门对教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忠于职守的法纪教育。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室因监察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部门的人员或具有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参加检查和调查工作。
六、罚则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犯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其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2.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3.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4.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5.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6.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权力的;
7.打击报复检举人和监察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监察人员承办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
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监察室,批准权属院纪委书记和院长。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5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