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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与其他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规定(最新)

   作者:zhull   发布日期:2012-05-30  访问量:

 

根据东北师范大学与部分高校(以下简称“协议高校”)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做好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明确双方责任,规范培养过程,保证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思想教育与学籍管理
1.新生直接到协议高校报到,报到时间由协议高校确定,并指定工作人员统一为新生办理相关入学手续。新生需在协议高校参加入学体检,并由协议高校指定的体检医院提供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注册取得东北师范大学学籍。新生入学教育由协议高校按照东北师范大学的统一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2.联合培养硕士生的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日常管理,以及医疗保险和助学贷款等工作由协议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东北师范大学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东北师范大学进行指导。
3.联合培养硕士生评奖评优指标由东北师范大学确定,各协议高校按照《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具体组织实施。研究生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等工作由协议高校按照《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及相关配套文件组织实施。
4.联合培养硕士生须遵守东北师范大学和协议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其违纪行为参照《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惩处条例》进行处理。
5.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经费的硕士生需将人事档案转入东北师范大学,户口可根据硕士生意愿转入东北师范大学或协议高校,党、团组织关系须转入东北师范大学。
6. 联合培养硕士生毕业时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双向就业”,可享受东北师范大学提供的就业指导,由东北师范大学统一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协议高校需为硕士生开拓就业渠道,并指定工作人员统一为毕业研究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组织开展离校教育。
二、培养环节与教学管理
联合培养硕士生按照东北师范大学各类硕士生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具体要求如下:
1.联合培养硕士生师生互选工作由协议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完成,师生互选具体实施办法详见《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师生互选管理办法》。联合培养硕士生实行双导师制,第一指导教师由被东北师范大学聘为兼职指导教师的协议高校相关学科专业导师担任,第二指导教师为东北师范大学相关学科专业导师。
2.联合培养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原则上在协议高校完成,由协议高校负责全部课程教学与管理。
课程设置须参照东北师范大学相关学科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进行,选修课可作适当调整,专业选修课要“按需设课”,避免因人设课。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不能与国家指导性培养方案相违背。开课时间原则上与东北师范大学同步。
3.课程考核须参照东北师范大学相关学科专业的课程考核方式和标准,考核的具体要求详见《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管理办法》,具体由协议高校负责实施。
4.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教学环节须按照相应培养方案规定在协议高校进行,实践时间及相关要求与东北师范大学同一硕士专业学位相同。
5.开题报告须按照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开题报告的相关要求进行,开题报告审查在东北师范大学或协议高校进行,审查时间与东北师范大学同一学科专业硕士生相同。
6.联合培养硕士生应积极参与所在协议高校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
7.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须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毕业审核由协议高校负责初审,东北师范大学相关学院负责复审,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8.硕士生论文答辩应按照东北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答辩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答辩工作在东北师范大学进行,答辩时间与东北师范大学同一学科专业硕士生相同。
三、毕业与学位授予
联合培养硕士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通过思想品德考核、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毕业资格,准予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达到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经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硕士学位。
四、经费管理
协议高校负责任课教师讲课费、第一指导教师指导费、研究生业务费、研究生奖助、学术交流等相关培养费用,东北师范大学负责联合培养硕士生第二指导教师的指导费和相关管理费用。
五、其他
1.协议高校要为联合培养硕士生的生活、学习、研究和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定期邀请东北师范大学相关学科专业导师赴协议高校进行学术交流等活动。
2.东北师范大学为联合培养硕士生提供图书借阅等条件。
3.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六、本规定自2012级联合培养硕士生执行,由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