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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搏官方网站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办法(试行)(校研字【2015】3号)

     发布日期:2015-03-31  访问量: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风建设,防范学术不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要求我校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采用学校指定的学位论文检测系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是否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如下
一、检测对象
拟申请我校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二、检测时间
论文检测工作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之后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之前进行,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处送交需进行检测的学位论文定稿。
三、检测结果处理
对学位申请者学位论文检测总文字复制比(不含自引部分,下同)按下列情况处理:
1.不超过20%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
2. 在20%-30%之间(含30%),研究生和导师应写出书面说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论文学术水平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拟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并经导师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检。复检通过方可授予学位。未能通过复检,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再次检测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3. 在30%-50%之间(含50%),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3个月,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进行论文答辩和论文检测。再次检测费用和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4. 超过50%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一年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再次检测费用和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5. 学位申请者因第一次未通过检测,再次申请学位时学位论文检测总文字复制比超过20%,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6. 未通过检测的论文,若争议较大,由研究生本人做出书面说明,经导师同意后在收到处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决
四、检测工作要求
1. 导师应认真履行职责,并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2. 拟检测论文必须在规定时间提交,并保证提交检测学位论文定稿,延期不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学位申请。
五、本办法自2015年3月23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